
执行异议常见问题浅析
- 分类:胜诉经典
- 作者:
- 来源:
- 发布时间:2020-10-16 17:20
- 访问量:
执行异议常见问题浅析
【概要描述】1.提出执行异议通常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除异议申请书外,通常还应当附以下材料: (一)异议人身份、主体资格证明、授权委托书等材料; (二)有关执行行为发生的相关证明材料。其中,利害关系人、案外人提出异议的,还应当分别提交其与执行行为存在直接利害关系、对执行标的拥有实体权利的证明材料。 对于上述材料的提交,应当由异议人本人亲自到庭提交,如需委托他人代为提出执行异议的,需提交代理手续。 2.执行异议相
- 分类:胜诉经典
- 作者:
- 来源:
- 发布时间:2020-10-16 17:20
- 访问量:
1. 提出执行异议通常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除异议申请书外,通常还应当附以下材料:
(一)异议人身份、主体资格证明、授权委托书等材料;
(二)有关执行行为发生的相关证明材料。其中,利害关系人、案外人提出异议的,还应当分别提交其与执行行为存在直接利害关系、对执行标的拥有实体权利的证明材料。
对于上述材料的提交,应当由异议人本人亲自到庭提交,如需委托他人代为提出执行异议的,需提交代理手续。
2. 执行异议相关期限有哪些?
执行异议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或者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内立案,并在立案后三日内通知异议人和相关当事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申请。
执行异议申请材料不齐备的,人民法院应当一次性告知异议人在三日内补足,逾期未补足的,不予受理。
异议人对不予受理或者驳回申请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裁定撤销原裁定,指令执行法院立案或者对执行异议进行审查。
执行法院收到执行异议后三日内既不立案又不作出不予受理裁定,或者受理后无正当理由超过法定期限不作出异议裁定的,异议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异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理由成立的,应当指令执行法院在三日内立案或者在十五日内作出异议裁定。
3. 哪些情况下当事人以外的利害关系人可以提出执行行为异议?
(1)认为人民法院的执行行为违法,妨碍其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的债权受偿的;
(2)认为人民法院的拍卖措施违法,妨碍其参与公平竞价的;
(3)认为人民法院的拍卖、变卖或者以物抵债措施违法,侵害其对执行标的的优先购买权的;
(4)认为人民法院要求协助执行的事项超出其协助范围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
(5)认为其他合法权益受到人民法院违法执行行为侵害的。
4. 法院在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权过程中,针对特定标的物实施强制执行,案外人以另案生效判决、调解书为依据,要求对该标的物停止执行的,应当如何处理?
(1)案外人依据另案判决对该执行标的物享有所有权
如果案外人依据另案确权判决或形成判决对该执行标的物享有所有权,依据物权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案外人自判决生效之日即取得该标的物法律上的所有权,依据物权优先于债权的理论,案外人享有的物权应当优先于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因此,法院应当判决停止对标的物的执行。
(2)另案给付判决或调解书确认被执行人向案外人转移该执行标的物的所有权
案外人在完成对执行标的物的物权公示手续前,享有的仅是请求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债权,而申请执行人享有的是金钱债权,两者在性质上都是债权,在发生冲突时,如果其中有的判决存在错误,应当通过审判监督程序解决,如果两个判决均不存在错误,则应当通过执行竞合程序解决。
5. 被执行人承认案外人的权利主张可否免除案外人的举证责任?
案外人应举证其存在可以阻止执行的实体权利,在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中,申请执行人则应举证证明执行标的可以强制执行。利益一致的双方当事人对事实的主张和自认,不能免除提出具体诉请或事实主张一方的举证责任。
执行异议之诉中,为了避免当事人恶意利用自认制度,通常对被执行人的处分权利予以限制。在执行异议之诉中,对被执行人自认效力予以限制应当是正当的,亦是必要的。
6. 案外人在发生纠纷时不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主张权利,而是以被执行人为被告就执行标的物另行提起确权之诉、给付之诉,如何处理?
实践中,案外人在发生纠纷时不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主张权利,而是以被执行人为被告就执行标的物另行提起确权之诉、给付之诉的情形十分普遍。通常认为,在法院针对执行标的物的强制执行过程中,就标的物发生的争议,应当通过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案外人异议之诉制度寻求救济,而不应允许案外人另行提起确权之诉。并且,案外人以被执行人为被告在非执行法院提起确权之诉,由于申请执行人并非该案的当事人,易出现案外人与被执行人恶意串通对抗执行的情形出现。因此,案外人以被执行人为被告就执行标的物另行提起确权之诉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告知其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主张权利。案外人以被执行人为被告另行提起给付之诉,要求转移执行标的物所有权,该标的物已处于强制执行状态的,法院应当向案外人释明,告知其可以变更诉讼请求主张损害赔偿,经释明其仍坚持不变更的,应当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并在判决理由中写明案外人可待执行标的物解除强制执行状态后再行主张。对于审判中未发现并已经作出的生效判决、调解书,应当依法通过审判监督程序予以撤销。
7. 执行异议和执行异议之诉有哪些区别?
(1)执行异议分为执行行为异议和案外人执行异议。
执行行为异议是指人民法院在民事案件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并要求人民法院撤销或者改正执行的请求。
案外人执行异议是指案外人对被执行的财产的全部或一部分主张权利并要求人民法院停止并变更执行的请求。
(2)执行异议之诉分为申请执行人异议之诉和案外人异议之诉(第三人异议之诉)。
申请执行人异议之诉是指债务人对于执行依据所载的执行债权,主张有足以排除法院强制执行的事由,而请求法院作出该执行依据不得执行的判决。
案外人异议之诉(第三人异议之诉)是指案外就执行标的物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权力而请求法院作出该特定标的物不得执行的判决。
(3)执行异议和执行异议之诉的区别:
1)主体不同:前者可有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后者案外人、申请执行人、债权人、被执行人均可提出。
2)目的不同:前者主要执行法院的执行措施存在违法等事由,更正执行行为;后者目的在于有效阻止执行。
3)程序不同:前者:执行异议-裁定-复议;后者:执行异议-裁定-诉讼。
4)保护的利益不同:前者保护程序利,益侧重效率,一般仅作形式审查;后者保护实体利益,侧重公平,作实质审查。
8. 执行异议之诉与案外人申请再审、第三人撤销之诉有哪些区别?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标的物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此形成了执行阶段案外人救济的两大制度: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和案外人申请再审。
第三人撤销之诉是指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诉讼中有独立请求权以及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6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案外人申请再审与第三人撤销之诉适用的是普通民事程序,属于普通民事诉讼,其诉讼结果不具有排除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与另两者的根本区别在于,执行异议之诉并不否定作为执行依据的生效法律文书,仅是针对执行标的所提异议,目的在于排除强制执行。而案外人申请再审与第三人撤销之诉则是认为作为执行依据的生效法律文书有误,意图在于撤销、变更原生效法律文书。
9. 对金钱债权执行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能否排除强制执行?
1)作为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依据的裁判将执行标的物确权给案外人,可以排除执行。
2)作为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依据的裁判未将执行标的物确权给案外人,而是基于不以转移所有权为目的的有效合同(如租赁、借用、保管合同),判令向案外人返还执行标的物的,其性质属于物权请求权,可以排除执行。
3)基于以转移所有权为目的的有效合同(如买卖合同),判令向案外人交付标的物的,其性质属于债权请求权,不能排除执行。
10. 《执行异议和复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8条和第29条的法律适用有何区别?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5】10号)对于购房者提出案外人执行异议规定了两种情况:
第28条: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二)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合法占有该不动产;(三)已支付全部价款,或者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部分价款且将剩余价款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执行;(四)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
第29条: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名下的商品房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二)所购商品房系用于居住且买受人名下无其他用于居住的房屋;(三)已支付的价款超过合同约定总价款的百分之五十。”
房屋买受人要排除普通债权的执行,可选择适用《执行异议复议规定》第28、29条,但房屋买受人若要排除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担保物权等权利的强制执行,须符合《执行异议复议规定》第29条的规定。
扫二维码用手机看
联系我们
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红军营南路天畅园8号楼902
联系电话:010-84827117
电子邮箱:dongmingsky88@163.com
乘车路线:紧邻地铁5号线北苑路北站,并有15条公交线路在此经过

关注我们公众号
Copyright © 北京昂宇律师事务所 版权所有 京ICP备2021000810号-1 网站建设:中企动力 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