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昂宇律师事务所

北京昂宇律师事务所


胜诉经典
当前位置:
首页
/
/
执行程序中常见问题(二)

执行程序中常见问题(二)

  • 分类:胜诉经典
  • 作者:
  • 来源:
  • 发布时间:2020-10-15 17:19
  • 访问量:

执行程序中常见问题(二)

【概要描述】1.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会有什么后果? 名单会被公布在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法院还将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法院公告栏等方式予以公布。同时也被金融机构“拉黑”,无法申领信用卡、无法获得贷款。被执行人的名字、身份证号以及证件照片,法人的名称及代码证可能将在法院网站、公众微信号以及有关相应的媒体上发布,公共场所的LED显示屏也会定期、定时滚动播放。 2.对失信被执行人有哪些限制? 被执行人在获取政

  • 分类:胜诉经典
  • 作者:
  • 来源:
  • 发布时间:2020-10-15 17:19
  • 访问量:
详情

1. 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会有什么后果?

 

名单会被公布在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法院还将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法院公告栏等方式予以公布。同时也被金融机构“拉黑”,无法申领信用卡、无法获得贷款。被执行人的名字、身份证号以及证件照片,法人的名称及代码证可能将在法院网站、公众微信号以及有关相应的媒体上发布,公共场所的LED显示屏也会定期、定时滚动播放。

 

2. 对失信被执行人有哪些限制?

 

被执行人在获取政府补贴、从事招投标活动时将受到限制,并不得被招录为公务员和事业单位人员,不得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入党、担任党代表、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入伍服役等方面也将受到严格限制。

 

限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将被禁止乘坐飞机、列车软卧、G字头高铁、轮船二等以上舱位等,禁止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高消费场所进行消费,不能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不得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不得购买非经营必须车辆,不能旅游、度假,子女不得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不得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等。

 

3. 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院生效裁判文书有可能负刑事责任么?

 

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院生效裁判文书的,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的,法院会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有关单位予以罚款、拘留。有能力履行而拒不执行的,情节严重的,构成拒执罪将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4. 什么是执行担保?

 

《民诉法》第二百三十一条,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暂缓执行及暂缓执行的期限。被执行人逾期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有权执行被执行人的担保财产或者担保人的财产。

 

根据《民诉法》及《民诉法解释》的规定,执行担保应当具备的要件:

 

(1)担保人要向执行法院而不是向对方当事人提供担保;

 

(2)该执行担保不但要取得申请执行人的同意,还应得到执行法院的批准;

 

(3)如提供财产担保,还应参照物权法、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应手续。

 

5. 案外人在先设立的金钱质权可以排除强制执行么?

 

金钱质权的设立需满足金钱特定化和移交债权人占有两个条件,当承兑汇票出票人向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专用账户交存保证金作为承兑汇票业务的担保,该行为性质属于设立金钱质押。质权属于担保物权,足以排除另案债权的强制执行。

 

6. 签订在先的租赁合同能否阻止移交被执行的不动产?

 

第三十一条承租人请求在租赁期内阻止向受让人移交占有被执行的不动产,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租赁合同并占有使用该不动产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承租人与被执行人恶意串通,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承租被执行的不动产或者伪造交付租金证据的,对其提出的阻止移交占有的请求,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7. 首封与优先权执行法院处分同一财产的次序是怎样的?

 

原则为首封法院处分查封财产。已进入执行程序并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债权,自首封法院查封超过60日,未对查封财产发布拍卖公告或进入变卖程序的,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可以要求将查封财产移送执行。首封法院与优先债权法院争议的处理,逐级报请共同上级法院指定。

 

8. 查封后设立的租赁关系能对抗申请执行人么?

 

通常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就已经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所作的转移、设定权利负担或者其他有碍执行的行为,不得对抗申请执行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法释〔2004〕15号)第二十六条规定:“被执行人就已经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所作的移转、设定权利负担或者其他有碍执行的行为,不得对抗申请执行人。第三人未经人民法院准许占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或者实施其他有碍执行的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解除其占有或者排除其妨害。人民法院的查封、扣押、冻结没有公示的,其效力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9. 抵押后查封前设立的租赁关系如何处理?

 

《物权法》第一百九十条第二款规定:“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产出租的,该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抵押权设立后出租的,租赁权不得对抗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具体如何执行无进一步规定,我们认为结合《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及最高院复函精神,一切有碍执行行为的都应当排除不论是否涉及实体权利的审查,否则无法保障《物权法》第一百九十条规定的“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的实现。通常情况下,直接妨害执行的是案外人对于查封物的占有行为,因此,执行中首先需要解除其占有。对此类情形江苏高院、上海高院有明确严格的规定,签订合同并实际占有在前的,租赁期内带租拍卖。即不仅签订合同还应实际占有,否则仅签订合同不得排除妨害。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1条第2款规定,申请执行人有证据证明,承租人与被执行人恶意串通,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承租被执行的不动产或者伪造交付租金证据的,对其提出的阻止移交占有的请求,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这种情形仍然是要排除其占有的。

 

10. 怎样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清偿债务?

 

1、查询银行存款、工商登记、土地登记、房产登记、车船登记、到期债权。

 

2、有财产但豁免执行,如法律禁止流通的。

 

3、有财产但难以变现。

 

扫二维码用手机看

联系我们

 

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红军营南路天畅园8号楼902
联系电话:
010-84827117

电子邮箱:dongmingsky88@163.com
乘车路线:紧邻地铁5号线北苑路北站,并有15条公交线路在此经过

公众号二维码

关注我们公众号

Copyright © 北京昂宇律师事务所   版权所有   京ICP备2021000810号-1     网站建设:中企动力  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