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十大常见误区——继承纠纷类案件常见问题释析
- 分类:胜诉经典
- 作者:
- 来源:
- 发布时间:2020-08-28 17:11
- 访问量:
十大常见误区——继承纠纷类案件常见问题释析
【概要描述】生活中遇到继承纠纷问题时,要尽量避免因错误认知而导致不必要的纠纷,可以咨询律师,选择合理合法的途径来解决。下面我们来看一下继承纠纷类案件中有哪些常见的问题及误区。 误区一、法定继承优先,遗嘱继承其次 带有“法定“字样一定优先适用么?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之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抚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可见遗赠抚养协议的效力优先于
- 分类:胜诉经典
- 作者:
- 来源:
- 发布时间:2020-08-28 17:11
- 访问量:
生活中遇到继承纠纷问题时,要尽量避免因错误认知而导致不必要的纠纷,可以咨询律师,选择合理合法的途径来解决。下面我们来看一下继承纠纷类案件中有哪些常见的问题及误区。
误区一、法定继承优先,遗嘱继承其次
带有“法定“字样一定优先适用么?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之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抚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可见遗赠抚养协议的效力优先于遗嘱,遗嘱的效力优先于法定继承。因为遗赠抚养协议和遗嘱充分体现了被继承人自由处分个人财产的独立意志,法律予以尊重。而遗赠抚养协议中的抚养人对生前的被继承人尽到了抚养义务,依照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优先取得遗产。
误区二、公证遗嘱始终效力优先
现行《继承法》(2020年12月31日止)规定,多份遗嘱中如有公证遗嘱的话,公证遗嘱的效力优先。但将于2021年1月1日生效的《民法典》中删除了公证遗嘱优先的规定。修改后,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第三款之规定,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充分尊重了立遗嘱人的生前遗愿。
误区三、继承人未悉数到场,订立遗嘱存在瑕疵
有些老人订立遗嘱时,要求继承人悉数到场,以见证遗嘱为其真实意思表示,且避免后续继承纠纷。但依照相关法律,订立遗嘱时不需要继承人全部到场,也不要求事先通知继承人。继承人能否到场并不影响所订立遗嘱的法律效力。
误区四、遗嘱合法有效,继承便能顺利进行
法律实践中,虽然订立的遗嘱合法有效,但其中涉及财产及财产线索不明确,相关财产没有对应的凭证,遗嘱继承很难得以实现。
误区五、非婚生子女不参与法定继承
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之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了子女为第一顺序遗产继承人,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误区六、遗嘱明确指定的继承人一定拥有继承权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会丧失继承权: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误区七、孙辈属于祖父母遗产的法定继承人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可见,虽然祖父母是孙辈的第二顺序继承人,但孙辈并不是祖父母的法定继承人。
误区八、父债子还,天经地义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由此可见,遗产继承人清偿去世亲人的债务,但数额上仅以去世一方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
误区九、公有住房承租权可以被继承
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继承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第五条,当事人请求继承被继承人生前的公房承租权,人民法院应告知当事人向公房所有权所在的行政机关或单位申请办理公房承租人变更手续,当事人坚持继承请求的,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起诉。由此可见,公有住房承租权不可以直接继承,当事人应向相关行政机关或产权单位申请办理公房承租人变更手续。
误区十、口头订立遗嘱将房屋赠与法定继承人之外的人无效
根据《继承法》第十六条第三款之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继承法》第十七条第五款之规定,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可见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公民可以订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个人。口头遗嘱只要意思表示真实也是合法有效的,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但要注意,按照我国《继承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扫二维码用手机看
联系我们
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红军营南路天畅园8号楼902
联系电话:010-84827117
电子邮箱:dongmingsky88@163.com
乘车路线:紧邻地铁5号线北苑路北站,并有15条公交线路在此经过

关注我们公众号
Copyright © 北京昂宇律师事务所 版权所有 京ICP备2021000810号-1 网站建设:中企动力 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