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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曲不同工的诈骗与非吸

异曲不同工的诈骗与非吸

  • 分类:胜诉经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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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20-09-23 1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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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曲不同工的诈骗与非吸

【概要描述】合同诈骗罪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包含相似构成要件,有可能同一行为触犯两罪,从而构成想象竞合。在辩护中,需仔细区分这两个罪名,从案件基本事实出发,选择合适的辩护思路,依法维护当事人的权益。 2017年,昂宇律师事务所代理的一起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合同诈骗罪的案件中,主任律师宋加宇充分展现了他的恒心与毅力,想方设法在繁忙工作之余,花费大量时间搜集、整理并总结了涉及12笔借款、46个被借款方的繁杂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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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罪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包含相似构成要件,有可能同一行为触犯两罪,从而构成想象竞合。在辩护中,需仔细区分这两个罪名,从案件基本事实出发,选择合适的辩护思路,依法维护当事人的权益。

 

2017年,昂宇律师事务所代理的一起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合同诈骗罪的案件中,主任律师宋加宇充分展现了他的恒心与毅力,想方设法在繁忙工作之余,花费大量时间搜集、整理并总结了涉及12笔借款、46个被借款方的繁杂证据。组织辩护的过程中,对以上两罪的构成要件进行客观详实的例举和对比,同时找出了同一案件中类似事实裁量结果之间存在的矛盾,成功令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采纳了他的辩护意见,将当事人刘某某被公诉的9笔合同诈骗罪名改判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及时纠正了同案同类事实定性不同的问题,也有效缩短了当事人刑期。

 

结合2017年刘某某一案,来看一下合同诈骗罪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主要有哪些区别:

1. 筹集资金的目的和用途不同

如果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的目的是为了用于生产经营,一般会被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如果出于私人目的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则定集资诈骗罪的可能性更大。 

昂宇代理的当事人刘某某,是当地民营企业家,拓展公司业务需要大量资金,且根据相关证据显示,案涉借款合同均以公司名义签订。从筹集资金的目的和用途的角度分析,案涉借款行为更符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特征。

2. 单位是否经营正常业务

如果单位经营正常业务,筹集资金时具备相应的偿还能力,则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可能性大;如果单位没有正常稳定的业务,资不抵债,则定集资诈骗的可能性大。 

此案中,当事人刘某某经营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松原当地具有一定的影响力,2006年成立,注册资本1000万元,正常经营且盈利,绝非专门用于集资诈骗的空壳公司,所以当事人刘某某被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可能性较大。但如果当事人经营的公司没有固定资产、固定经营地点及定额人员,也就是所谓的皮包公司,那么,有较大可能会被定为合同诈骗罪。

3. 是否具有偿还能力

如果案发后行为人具有归还能力,并积极筹集资金用于归还,一般会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证据显示,当事人刘某某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借款合同订立时有足够的经济实力偿还相关债务。此外,一份未被包含在公诉材料中的按揭贷款协议显示,刘某某经营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体与工商银行宁江区支行签订了《按揭贷款业务合作协议书》,案涉借款到期前,刘某某有望获得工商银行1.4亿元信贷支持,届时可充分保障全部借款如期偿还。并且,截至开庭时,刘某某已归还了部分借款。

 

综上所述,当事人刘某某被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可能性较大。那么,从当事人切身利益的角度考虑,被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相较于合同诈骗罪,量刑上是否存在差异呢?

首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最高刑是10年,而合同诈骗罪最高刑是无期徒刑。 可见,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量刑上限远远低于合同诈骗罪。

其次,通常来讲,对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总犯罪数额中应扣除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筹集的那部分资金。也就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向亲友或单位内部集资属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豁免要件。这样一来,相较于定为合同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可以扣除豁免部分,在相同犯罪事实下认定的涉案金额可能较低。

可见,以上两个罪名包含相似要件,也存在想象竞合的可能,但量刑结果往往不同,正所谓异曲不同工,辩护过程中需要注意区分。

上述刘某某一案经过再审,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采纳了昂宇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宋加宇的辩护意见,9笔被公诉的合同诈骗罪名被定性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参照公诉罪名,当事人刘某某可能被判无期徒刑,但经过再审辩护后刘某某被改判为有期徒刑10年,获得了良好的辩护效果以及当事人的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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