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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昂宇

COMPANY PROFILE

每年承办各类诉讼案件,涉及商业、知识产权、房地产、投资合作、承包租赁、刑事等行业领域。

北京昂宇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09年,是经过北京市司法局批准成立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地处朝阳区北苑路与红军营南路交汇处的奥运媒体村,交通便利,环境优雅。秉持“智、诚、德、恒”的办所方针,做到知识专业化,服务前沿化,管理规范化,客户满意化,全面打造“昂宇律师”的四化品牌。    查看详情>>

业务领域

每年承办各类诉讼案件

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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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事争议
租赁购销
民间借贷
医疗保健
信息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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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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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产品侵权
医疗损害
专利商标
版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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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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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
征地拆迁
抵押租赁
物业权益
招标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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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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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见证
诉讼代理
析产分割
遗嘱订立
继承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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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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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合同
集体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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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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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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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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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仲裁
商事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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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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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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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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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诉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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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见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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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谈判
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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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英团队

ELITE TEAM 

精良的团队,为您的利益保驾护航

宁伯学 实习律师
尽心尽力、全力以
宋加宇 主任律师
擅长领域包括民商事合同纠纷代理、金融保险投资融资法律事务、公司法律事务、房地产法律事务、经济犯罪刑事辩护等。
合伙人宋飏执行主任
擅长领域包括刑事辩护、房产纠纷、房屋租赁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及婚姻家庭与继承纠纷
合伙人董明明律师
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现为北京昂宇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刘文玉 律师
擅长医疗纠纷、交通事故、保险合同、建筑工程、公司纠纷等民事案件以及刑事案件辩护、刑事和行政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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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GYU VIDE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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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诉经典

  • 昂宇代理执行分配方案异议纠纷案件获得胜诉

    ▶ 昂宇代理执行分配方案异议纠纷案件获得胜诉2021-03-03

    北京昂宇律师事务所曾代理一个执行分配方案异议纠纷案件,此案特殊之处在于,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未经清理而歇业,其资产不足清偿各个普通债权。这种特殊情形在“小众”的执行分配方案异议案件中也算少见,可谓“小众中的小众”

  • 从量变到质变——律师的专属数学题

    ▶ 从量变到质变——律师的专属数学题2020-11-02

    刑事诉讼中,如果涉案财物和资产被认定的价值数额严重偏离实际情况,资产评估明细表中出现漏算或多算,可能导致事实认定不清,进而会损害当事人或其他权利人的利益。此前,昂宇律师事务所代理的一起涉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合同诈骗罪、诈骗罪的案件,原审案件流程中缺乏正规、专业的评估作价程序,原审判决参考一方当事人口头陈述认定了动产价格。同时,被告人个人资产及其公司资产未经正规评估和系统统计。综上,涉案财物的主观定价、名下资产的模糊认定和不规范统计无疑给被告人造成了不利局面。原审认定被告人无履约能力,从而判处了较重的刑罚。被告人委托本所代理后,昂宇律师事务所派出了擅长经济、财产犯罪辩护的主任律师宋加宇亲自代理此案。整理证据后,宋律师发现在评估作价缺失或资产统计不当方面此案主要存在以下三个问题。 一、涉案机动车未经评估作价导致认定事实不清起诉书指控的诈骗事实中,涉案标的包括机动车5辆。在认定涉案机动车的价值时,并没有依法进行评估鉴定,而是仅凭被害人陈述来认定。众所周知,机动车随着使用年限、行驶里程的增加,折旧后价格会降低,再加上易损耗零部件的报废换新,在价格方面,旧车与新车会有一定差距。本所代理的这起案件中,部分涉案车辆只有5、6成新,不仅动产折旧未被考虑在内,最终参考被害人口头陈述认定的机动车价格甚至比新车价格还要高。本所律师认为以上事实认定违反了《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98修正)第233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1999修正)第199条,同时也违反了司法机关公平、公正的法定原则,不经评估作价就完全采纳了被害人陈述的价格,对被告人一方是不公平的。因此,辩护人建议对涉案机动车依法予以评估,履行法定程序。 二、资产未经专业评估且原审统计数据存在疏漏合同诈骗罪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包含相似构成要件,在辩护中,需仔细区分两个罪名,考察行为人是否具有归还能力,以及是否曾主动筹集资金用于归还。如果被告人的资产可充分保障借款如期偿还,一般会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相应的量刑会显著轻于合同诈骗罪。这就需要辩护人从案件基本事实出发,核实并评估当事人的清偿能力,依法维护当事人的权益。耐心整理此案的四十一本卷宗后,宋律师发现原审判决认定被告人资产不足以履约缺乏事实根据。被告人的某些资产明显被漏算。例如,部分尚未出售的不动产仍在被告人名下,但原审判决不仅误将此部分不动产算作已出售,还针对这部分误算的不动产认定被告人涉嫌以虚假产权证明提供担保。此外,某些不动产属于设立抵押的资产,依照相关法律应计入被告人的资产明细表,但原审一并不予统计在内。另有证据显示,此前被告人可能被他人讹诈,部分被讹诈的资产可以依法通过调解、诉讼等方式追回。据此,辩护人申请对被告人及其名下公司的现有资产依法评估,履行司法鉴定程序。没有进行正规的资产评估和审慎的资产统计,致使原审无法对被告人的履约能力做出合理判断。辩护人向法庭提出对相关资产予以评估,如不能,申请自行委托评估,其评估结果作为被告人的新证据予以质证。最后,法庭同意出示资产评估报告,并在判决书中就被告人具有履约能力的事实予以相应认定。 三、预期发放的大额按揭贷款未被计入整理相关证据后发现,被告人名下的公司与当地银行签订的一份《按揭贷款业务合作协议书》没有被收录在卷宗内。这项大额贷款如果能如期到账,被告人将具有非常充足的履约能力,各项借款都可以保证如期偿还。虽然受信贷政策紧缩和金融危机的影响,此项贷款未能如期下发,但确属被告人预料之外。如果要考察被告人有无预期还款能力以及当初贷款时是否具备还款意愿,需要统计此项贷款,才能真实的反映被告人借款的性质。法院采纳了涉案动产未经正规评估作价的意见,同时经过辩护后,无充分证据证明当事人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相关动产未被计入总犯罪数额。经宋律师提议,再审时出示了专业资产评估报告,法庭采纳了宋律师的辩护意见,认定当事人刘某某具有履约能力。且核实数据后,修改了原审犯罪数额统计中存在的疏漏。最终,11笔被公诉的合同诈骗罪名未被认定。本所代理后有效缩短了当事人刘某某的刑期。原审公诉3个罪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合同诈骗罪、诈骗罪。经过辩护,诈骗罪未被认定;12笔合同诈骗罪名中11笔最终被认定为不构成合同诈骗;原审认定涉案款额约1.8亿元,当事人刘某某可能被判无期徒刑,但经过申诉再审辩护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再加上因合同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合并执行十年。综上,此案取得了良好的辩护效果以及当事人的充分肯定。 一张张复杂的数据明细表,涉及到当事人的切身利益。昂宇律师一直秉持谨慎客观的态度,不厌其烦地埋头整理各项证据,在一个个数据间来回检查核对。我们相信这不单纯是数额多少的问题,超过一定数额,由量变引发质变,会触发不同的量刑标准,甚至对应不同的罪名。遇到繁杂冗长的案卷材料,哪怕花费大量的时间精力,昂宇律师们也会仔细核对相关财物、资产数额,客观考察评估鉴定结论,化繁为简,为庭审的公正客观提供有力支持,坚定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 执行异议常见问题浅析

    ▶ 执行异议常见问题浅析2020-10-16

    1.提出执行异议通常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除异议申请书外,通常还应当附以下材料: (一)异议人身份、主体资格证明、授权委托书等材料; (二)有关执行行为发生的相关证明材料。其中,利害关系人、案外人提出异议的,还应当分别提交其与执行行为存在直接利害关系、对执行标的拥有实体权利的证明材料。 对于上述材料的提交,应当由异议人本人亲自到庭提交,如需委托他人代为提出执行异议的,需提交代理手续。 2.执行异议相

  • 执行程序中常见问题(二)

    ▶ 执行程序中常见问题(二)2020-10-15

    1.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会有什么后果? 名单会被公布在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法院还将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法院公告栏等方式予以公布。同时也被金融机构“拉黑”,无法申领信用卡、无法获得贷款。被执行人的名字、身份证号以及证件照片,法人的名称及代码证可能将在法院网站、公众微信号以及有关相应的媒体上发布,公共场所的LED显示屏也会定期、定时滚动播放。 2.对失信被执行人有哪些限制? 被执行人在获取政

  • 法院强制执行程序常见问题(一)

    ▶ 法院强制执行程序常见问题(一)2020-10-14

    1.执行程序当事人是否有权委托代理人?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49条,申请执行人有权委托代理人,被执行人也有权委托代理人。在法院执行过程中有违法侵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委托代理人有权代被执行人提出异议、申诉等。但查明有关案件事实方面时,法院可能需要直接传唤当事人。案外人、第三人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有权利委托律师代理自己向法院陈述意见、提出异议等。 2.什么是悬赏执行? 悬赏执行分为公务悬赏

  • 异曲不同工的诈骗与非吸

    ▶ 异曲不同工的诈骗与非吸2020-09-23

    合同诈骗罪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包含相似构成要件,有可能同一行为触犯两罪,从而构成想象竞合。在辩护中,需仔细区分这两个罪名,从案件基本事实出发,选择合适的辩护思路,依法维护当事人的权益。 2017年,昂宇律师事务所代理的一起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合同诈骗罪的案件中,主任律师宋加宇充分展现了他的恒心与毅力,想方设法在繁忙工作之余,花费大量时间搜集、整理并总结了涉及12笔借款、46个被借款方的繁杂证据。

昂宇观点

  • 昂宇代理执行分配方案异议纠纷案件获得胜诉

    ▶ 昂宇代理执行分配方案异议纠纷案件获得胜诉2021-03-03

    北京昂宇律师事务所曾代理一个执行分配方案异议纠纷案件,此案特殊之处在于,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未经清理而歇业,其资产不足清偿各个普通债权。这种特殊情形在“小众”的执行分配方案异议案件中也算少见,可谓“小众中的小众”

  • 宋加宇律师受邀到南昌金太阳教育集团授课

    ▶ 宋加宇律师受邀到南昌金太阳教育集团授课2020-12-02

    宋加宇律师针对当前热门领域著作权相关问题进行深入探讨。宋律师授课主要内容包括著作权基本法律规范、著作权保护以及著作权侵权风险防范和著作权维权的途径等。其中涉及著作权的内容,主体,如何取得,保护期限著作权侵权的类型及认定问题,侵犯著作权民事责任的承担等等

  • 成龙房产为何成空?浅析不办房产证的法律风险

    ▶ 成龙房产为何成空?浅析不办房产证的法律风险2020-12-02

    北京东城区两套市场价约1.2亿元的住宅将于2020年9月28日开始拍卖,起拍价为7191万元。一石激起千层浪,这两套住宅因其属于成龙名下房产而备受关注

  • 凭什么私扣凌霄护照?生活中如何应对私扣个人证件的陈婷们

    ▶ 凭什么私扣凌霄护照?生活中如何应对私扣个人证件的陈婷们2020-12-02

    热播剧《以家人之名》中,男主角凌霄的妈妈陈婷成功取代了林有有在广大网友心目中的位置,乖戾自私的系列迷惑行不仅给凌霄留下心理阴影,也让观众们怒气值直线飙升。

  • 十大常见误区——继承纠纷类案件常见问题释析

    ▶ 十大常见误区——继承纠纷类案件常见问题释析2020-12-02

    生活中遇到继承纠纷问题时,要尽量避免因错误认知而导致不必要的纠纷,可以咨询律师,选择合理合法的途径来解决。下面我们来看一下继承纠纷类案件中有哪些常见的问题及误区。 误区一、法定继承优先,遗嘱继承其次带有“法定“字样一定优先适用么?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之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抚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可见遗赠抚养协议的效力优先于遗嘱,遗嘱的效力优先于法定继承。因为遗赠抚养协议和遗嘱充分体现了被继承人自由处分个人财产的独立意志,法律予以尊重。而遗赠抚养协议中的抚养人对生前的被继承人尽到了抚养义务,依照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优先取得遗产。 误区二、公证遗嘱始终效力优先现行《继承法》(2020年12月31日止)规定,多份遗嘱中如有公证遗嘱的话,公证遗嘱的效力优先。但将于2021年1月1日生效的《民法典》中删除了公证遗嘱优先的规定。修改后,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第三款之规定,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充分尊重了立遗嘱人的生前遗愿。 误区三、继承人未悉数到场,订立遗嘱存在瑕疵有些老人订立遗嘱时,要求继承人悉数到场,以见证遗嘱为其真实意思表示,且避免后续继承纠纷。但依照相关法律,订立遗嘱时不需要继承人全部到场,也不要求事先通知继承人。继承人能否到场并不影响所订立遗嘱的法律效力。 误区四、遗嘱合法有效,继承便能顺利进行法律实践中,虽然订立的遗嘱合法有效,但其中涉及财产及财产线索不明确,相关财产没有对应的凭证,遗嘱继承很难得以实现。 误区五、非婚生子女不参与法定继承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之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了子女为第一顺序遗产继承人,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误区六、遗嘱明确指定的继承人一定拥有继承权《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会丧失继承权: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误区七、孙辈属于祖父母遗产的法定继承人《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可见,虽然祖父母是孙辈的第二顺序继承人,但孙辈并不是祖父母的法定继承人。 误区八、父债子还,天经地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由此可见,遗产继承人清偿去世亲人的债务,但数额上仅以去世一方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 误区九、公有住房承租权可以被继承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继承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第五条,当事人请求继承被继承人生前的公房承租权,人民法院应告知当事人向公房所有权所在的行政机关或单位申请办理公房承租人变更手续,当事人坚持继承请求的,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起诉。由此可见,公有住房承租权不可以直接继承,当事人应向相关行政机关或产权单位申请办理公房承租人变更手续。 误区十、口头订立遗嘱将房屋赠与法定继承人之外的人无效根据《继承法》第十六条第三款之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继承法》第十七条第五款之规定,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可见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公民可以定理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个人。口头遗嘱只要意思表示真实也是合法有效的,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但要注意,按照我国《继承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 离婚,与孩子相关的法律常识,这里都有!

    ▶ 离婚,与孩子相关的法律常识,这里都有!2020-12-02

    离婚家庭子女抚养问题的关键,在于怎样保护子女的健康成长权,在处理这一问题上,应该说婚姻法充分的体现了法律人性化的一面。其解决子女抚养问题的总原则是: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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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大常见误区——继承纠纷类案件常见问题释析

十大常见误区——继承纠纷类案件常见问题释析

生活中遇到继承纠纷问题时,要尽量避免因错误认知而导致不必要的纠纷,可以咨询律师,选择合理合法的途径来解决。下面我们来看一下继承纠纷类案件中有哪些常见的问题及误区。 误区一、法定继承优先,遗嘱继承其次带有“法定“字样一定优先适用么?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之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抚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可见遗赠抚养协议的效力优先于遗嘱,遗嘱的效力优先于法定继承。因为遗赠抚养协议和遗嘱充分体现了被继承人自由处分个人财产的独立意志,法律予以尊重。而遗赠抚养协议中的抚养人对生前的被继承人尽到了抚养义务,依照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优先取得遗产。 误区二、公证遗嘱始终效力优先现行《继承法》(2020年12月31日止)规定,多份遗嘱中如有公证遗嘱的话,公证遗嘱的效力优先。但将于2021年1月1日生效的《民法典》中删除了公证遗嘱优先的规定。修改后,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第三款之规定,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充分尊重了立遗嘱人的生前遗愿。 误区三、继承人未悉数到场,订立遗嘱存在瑕疵有些老人订立遗嘱时,要求继承人悉数到场,以见证遗嘱为其真实意思表示,且避免后续继承纠纷。但依照相关法律,订立遗嘱时不需要继承人全部到场,也不要求事先通知继承人。继承人能否到场并不影响所订立遗嘱的法律效力。 误区四、遗嘱合法有效,继承便能顺利进行法律实践中,虽然订立的遗嘱合法有效,但其中涉及财产及财产线索不明确,相关财产没有对应的凭证,遗嘱继承很难得以实现。 误区五、非婚生子女不参与法定继承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之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了子女为第一顺序遗产继承人,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误区六、遗嘱明确指定的继承人一定拥有继承权《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会丧失继承权: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误区七、孙辈属于祖父母遗产的法定继承人《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可见,虽然祖父母是孙辈的第二顺序继承人,但孙辈并不是祖父母的法定继承人。 误区八、父债子还,天经地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由此可见,遗产继承人清偿去世亲人的债务,但数额上仅以去世一方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 误区九、公有住房承租权可以被继承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继承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第五条,当事人请求继承被继承人生前的公房承租权,人民法院应告知当事人向公房所有权所在的行政机关或单位申请办理公房承租人变更手续,当事人坚持继承请求的,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起诉。由此可见,公有住房承租权不可以直接继承,当事人应向相关行政机关或产权单位申请办理公房承租人变更手续。 误区十、口头订立遗嘱将房屋赠与法定继承人之外的人无效根据《继承法》第十六条第三款之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继承法》第十七条第五款之规定,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可见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公民可以定理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个人。口头遗嘱只要意思表示真实也是合法有效的,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但要注意,按照我国《继承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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